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宏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呂來春
林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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