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啓豊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啓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