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張卡 被告 楊長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佳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