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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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8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林季萱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原告所附被告戶籍謄本資料過舊,請提出被告 涂少中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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