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惠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按年利率14.98計算利息之依據?(依貴銀行提出之現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所載,勾選之B計劃3年期利率為14.95﹪)
二、債務人陸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