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26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及登報之記載皆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不應准許。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