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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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41號原告甲○○
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分割之標的(應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二、各共有人就請求分割標的之應有部分。
三、請求分割之方法。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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