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