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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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何金政
何振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被告 何振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被告 何思緯
何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1,31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105年1月│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移轉之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2529.06│2,400元│2/5│2,427,898元│├──┼────────────────┼─────┼────┼────┼──────┤│2│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36.88│2,400元│2/5│323,405元│├──┼────────────────┼─────┼────┼────┼──────┤│3│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14.2│2,400元│2/5│301,632元│├──┼────────────────┼─────┼────┼────┼──────┤│4│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168.42│2,400元│2/5│161,683元│├──┼────────────────┼─────┼────┼────┼──────┤│5│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6221.05│2,400元│2/5│5,972,208元│├──┼────────────────┼─────┼────┼────┼──────┤│6│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2049.41│2,400元│2/15│655,811元│├──┼────────────────┼─────┼────┼────┼──────┤│7│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54.23│2,400元│2/30│8,677元│├──┴────────────────┴─────┴────┴────┼──────┤│合計│9,851,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