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加安 相對人即被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代表人 郭登全 相對人 王裕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參照),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新臺幣1000元,並已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繳納(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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