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承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宣告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26號│第767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原簡字第61│108年度桃原簡字第6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原簡字第61│108年度桃原簡字第68││判決││號│號││├────┼──────────┼──────────┤││判決│108年6月3日│108年6月4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