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皇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弘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立方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