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祥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 吳志文 」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張育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經查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及增列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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