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東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9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東瑩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卓勝文」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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