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回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德勝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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