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9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