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昭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8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25,810元正未給付,其中165,713元為消費款;156,49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昭文於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12日止累計604,344元正未給付,(其中313,733元為本金,290,6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昭文於9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20日起至95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12日止累計109,056元正未給付,其中66,231元為本金;39,517元為利息;3,3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壹拾陸│吳昭文│九十九年八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萬伍仟柒佰壹││十三日││十計算之利息。│││拾叁元│││││├──┼──────┼─────┼──────┼─────┼───────┤│2│新臺幣叁拾壹│吳昭文│九十九年八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萬叁仟柒佰叁││十三日││十計算之利息。│││拾叁元│││││├──┼──────┼─────┼──────┼─────┼───────┤│3│新臺幣陸萬陸│吳昭文│九十九年八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仟貳佰叁拾壹││十三日││三點八八計算之│││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