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619號債權人屹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林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林木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二)補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補清算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未省略),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已於98年9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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