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陳怡穎 被告 陳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陳俊卿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陳俊卿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
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