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廖萃瑜 上原告與被告 吳玉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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