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困難,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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