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除被告之羈押。茲被告已逃匿,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守收助字第0九一九一00九一0號函在卷可稽,爰依法將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