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附民原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丙○○附民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成在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附民原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丙○○附民被告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