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晨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