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 黃輝鍠 被告嘉義縣溪口鄉公所代表人 劉純婷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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