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益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益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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