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聲請人與 許宗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若為代理人申辦請一併提出委託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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