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李衍志 即被繼承人 簡春城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簡仁榮
林素蘭 簡偉銘 簡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2,33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1080.1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2,772,3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因原告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該案確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