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陳奕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8,00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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