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王桂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㈢、原告起訴狀記載 柳馥琳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檢附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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