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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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怡萱
郭琬宜郭婷雅池佩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4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張怡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琬宜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婷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池佩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怡萱、郭婷雅、郭琬宜、池佩珊與 潘薇 如原係朋友關係,雙方因故發生爭執,詎張怡萱、郭琬宜、郭婷雅、池佩珊,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臉書聊天室「反 潘薇如 軍團」內,發布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足以貶損潘薇如之名譽。
二、證據:㈠被告張怡萱、郭婷雅、郭琬宜、池佩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潘薇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臉書「反潘薇如軍團」聊天室之翻拍照片1份。
三、核被告張怡萱、郭婷雅、郭琬宜、池佩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4人先後多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郭婷雅辱罵「三重 肥如 」(即附表編號3③部分)及被告池佩珊辱罵「死潘薇如…」(即附表編號4①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其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4人不思理性處理雙方糾紛,公然以足以貶損告訴人潘薇如社會評價之留言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4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發表人/│時間│留言內容│備註│││臉書暱稱││││├──┼─────┼───────┼────────────┼───────┤│1│被告郭琬宜│105年4月20日│①肥如│105年度偵字第│││(郭琬宜)│晚間7時許││271614號卷第10││││││9頁││││├────────────┼───────┤││││②肥如、肥如、肥如、肥如│同上卷第109頁││││├────────────┼───────┤││││③肥如啊我的衣服咧│同上卷第109頁│├──┼─────┼───────┼────────────┼───────┤│2│被告張怡萱│105年4月20日│①幹你娘雞掰,吵死了!(│同上卷第107頁│││(XuanXua│晚間7時許│語音留音)││││n)├───────┼────────────┼───────┤│││105年4月21日│②把死潘薇如家(應為「加│同上卷第73頁││││下午某時許│」之誤繕)回來│││││├────────────┼───────┤││││③想跟我玩潘薇如你算殺│同上卷第75頁│││││小││├──┼─────┼───────┼────────────┼───────┤│3│被告郭婷雅│105年4月20日│①小孬孬│同上卷第67頁│││( 婷雅兒 )│晚間8時許├────────────┼───────┤││││②不要只會已讀當俗辣│同上卷第69頁││││├────────────┼───────┤││││③三重肥如│同上卷第111頁│├──┼─────┼───────┼────────────┼───────┤│4│被告池佩珊│105年4月21日│①死潘薇如回來了│同上卷第73頁│││( 池蕾蕾 )│下午某時許├────────────┼───────┤││││②噁心的厚道│同上卷第103頁││││├────────────┼───────┤││││③講話丫北七│同上卷第105頁││││├────────────┼───────┤││││④去把下巴整一整就不用拍│同上卷第105頁│││││照一直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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