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訴人 洪乾恭
被上訴人 張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