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10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複代理人 簡剛彥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辯稱其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對被上訴人有新臺幣153萬8,888元債權存在一節,倘為可採,被上訴人是否主張將該債權列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範圍計算,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