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商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商訴字第27號原告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何宗霖 律師 謝明絜 律師被告致昇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立行 律師
李文中 律師複代理人 方彥凱 律師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萬3,60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0萬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3,608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40萬3,6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林昌義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