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再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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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再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60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淑婷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