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潘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鵬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憶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