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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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17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玉燕張哲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玉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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