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456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巿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債務人曾南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

 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梓官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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