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何䕕芝( 蔡玉釵 之繼承人)
號4樓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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