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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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債權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艾卜兒 (MATAYAAPRILVILLAFRANC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所積欠款項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依所附購買收據所載,需分期償還新臺幣36,000元,其未到其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艾卜兒(MATAYAAPRILVILLAFRANCA)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