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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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新臺幣130,702元利息及其他費用新臺幣190元部分,前經本院裁命7日內陳明其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等,逾期仍未補正,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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