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彭鈺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溫斯光 即弘大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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