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 謝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壕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2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1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18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並於113年1月24日領取而發生送達效力,有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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