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宥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宥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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