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由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經送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