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28號、107年度偵字第17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新臺幣500元之SOGO禮券參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各有明文。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三、查被告張家樹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2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793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6年6月9日10時7分送達告訴人 廖建博 ,因告訴人未於送達後7日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再議而告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北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793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53至54頁、本院聲字卷第18頁)。而面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SOGO禮券30張業經告訴人提出扣案(見偵字卷第46頁),並經其於偵查中證述係偽造之有價證券(見偵字卷第51頁正反面),依上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