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闕啓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闕啓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啓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24日│109年1月1日│109年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188號│年度毒偵字第909號│年度偵字第1624、32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9年度訴字第400號│109年度訴字第1186號│109年度訴字第4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9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9年度訴字第400號│109年度訴字第1186號│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5日│109年6月17日│109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