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陳富光
蘇哲次
1樓被告 侯宗
陳福星 黃鉅峰 原名 黃朝琴 周素貞 黃玲鈺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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