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光榮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提起上訴,經核原審判決正本於100年10月28日送達於被告王光榮當時所服刑之臺北監獄,並於同(28)日交由被告王光榮親自簽收,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2頁),嗣被告王光榮於100年11月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本院卷第21頁反面)。
二、茲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11月8日向原審提出上訴書狀,有本院卷附上訴書狀所蓋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章戳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惟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業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因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