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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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鎮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鎮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鎮廷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95年上更㈠字第11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65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9日送監執行。茲羅鎮廷於100年12月16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